本報訊(記者黎清)10月24日,省衛計委出台《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房屋二胎理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不少市民仍有疑問,對此省衛計委也對細則進行瞭解讀。
  據介紹,《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是孩子身份的證明,貸款與父母的結婚證、生育證沒有直接關係。因此,我省新出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重申了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管理辦法》對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單親家庭的嬰兒、採取輔助生殖技術等出生的嬰兒、公民收養的兒童等《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有規定,只要在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固態硬碟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另外,省衛計委表示,對於過去因條件限制沒有取得出生證明的部分人來說,我省本次明確,可進行補結婚發,但補發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統一了補發與換髮的流程和要求,規範了廢證的管理。
(編輯: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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